撤销权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07
问题一:什么意思啊?关于撤销权 5分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就是说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了某种行为危害到了你的债权,你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他们的行为。
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不作为债务是指以债务人应不为一定行为为给付内容的债务。因为过去的行为是不作为,所以你无法撤销。
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例如甲应当每天上班才能按期还清欠你的债,但昨天甲去第三人家里帮忙搬家,耽误了工作,被扣发了工资,但你也无法行使撤销权,因为劳务不像金钱,金钱可以让第三人再还给对方,实施的劳务无法返还。
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
甲欠你钱,第三人要白送给甲钱,甲拒绝了,你也不能撤销甲的行为。
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
甲把自己的生活必需物品送给了第三人,你不能要求撤销赠与行为,因为即使到期甲还不起账,你也不能强制执行他的生活必需品。

问题二:代位权和撤销权什么意思?简单说说 代位权一般是在债权债务中体现出来的,是指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的债权人要求履行。比如A欠B钱B欠C钱,C可以直接问A 讨要的情况。但是代位权的取得一般要求两个债权都到期,B故意不向A积极讨要,C再经过向法院起诉主张在可以行使,不能当然的行使。
撤销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的实体权利。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的情况下,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的权利。比如A欠B钱B欠C钱,B认为从A处要回的钱还是要付给C的自己还是没钱,就对B说我不要你还了,这样B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以还对C的欠款时C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也要先起诉,并向法院提出。

问题三: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什么? 债权人的撤销权简单来说就是别人欠你的钱不能还,他还要买自己的房子,为了保障他能还你的钱,你请求法院不允许他卖房子。严谨的意义如下: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问题四:撤销是什么意思? 撤销
[chè xiāo]
汉语词语
更多义项
撤销,指取消;从法律上取消。语出蔡东藩、许廑父《民国通俗演义》第十回:“唐绍仪南下组阁, 南京 *** 已承认撤销。”

问题五:这个撤销权说的啥意思啊?请举例说明,谢谢 善意第三人是无权代理的代理人的相对人,要在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做出的行为之前行使撤销权

问题六:合同法中的撤销权什么意思,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1) 撤销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第一是适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时候(如请求撤销因欺诈产生的合同);第二是适用于当事人有权反悔的情形(如撤销赠与);第三是适用于否定债务人与第三人法律关系的情形(如《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保全撤销权)。解除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第一,相对人重大违约的时候;第二,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第三,当事人主观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如《合同法》规定的任意解除权)
(2)撤销权适用于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解除权适用于合同(双方行为)。
(3)撤销权行使后,被撤销的法律关系自始消灭;解除权行使后,合同效力原则上自始消灭,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灭。
(4)撤销权是形成权,宜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5)撤销权为法定,解除权分为法定和意定两种。
(6)撤销权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解除权原则上是单纯形成权。

问题七:罢免权和撤销权有什么区别 罢免权---通常是指人亥被削去一定权利,从一个高的职位贬低到低的职位,
撤销权---通常指的是物,撤销某一诉状等等

问题八:撤销权的消灭 我国《民法通则》对撤销权的消灭未作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权事由后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条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两个事由,即除斥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放弃撤销权。除斥期间的经过我国《合同法》第55条第一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限,属于撤销权消灭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就是权利存续的期间,即在此期间内权利存在,超过此期间权利消灭。从超过此期间权利消灭的角度来说,除斥期间也是权利消灭的期间。除斥期间的起算日期的确定可区分两种情况:1 一方以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撤销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起算。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当时就会知道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即撤销事由的存在,而倘若不知道,就谈不上胁迫或者乘人之危问题。2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以及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和显失公平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应当知道被欺诈,或者知道、应当知道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事实之日起算。所谓应当知道,包括根据当时的环境和条件,当事人应当知道事由的存在,即使不知道,也是由于有过错。3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撤销权人不得再行使该权利。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属于撤销权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否行使该权利是撤销权人的自由,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的,法律不予干涉。因而我国《合同法》第55条第二项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作为撤销权消灭的事由之一。撤销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的,应当向相对人表示:以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自行为完成之日起产生放弃的效力。

问题九:什么是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权:是指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在得知民事行为有效力欠缺的事实后,将此事实告知追认权人并催促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确定意思表示的权利。撤销权:是指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主动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如果将决定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权利完全交由追认权人一人掌控,相对人只能听从其命,这对相对人来说有失公平。如追认权人迟迟不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使效力未定行为约定的财产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对相对人是极为不利的,特别是在行为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尤其不利。因此,为了公平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法律在赋予追认权人享有追认权的同时,也赋予了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这里的“相对人”,是指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人、无权代理人、债务转移人订立合同的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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