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孀补助的规定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8-10-14

(1)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①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③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④兼有①、②、③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3)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4)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

支付渠道

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扩展资料:

遗属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政务院颁布);

关于对职工退休待遇实行补助的通知 (陕劳人险发[1986]145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5]345号)

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陕劳发[1995]283号)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陕劳发[1997] 232号)

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因病和非因工退休(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1999]495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9]559号)

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

关于将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陕劳社发[2000]190号)

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

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有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253号)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布);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

条件范围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遗属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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