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如何判定为工伤?

尊敬的律师:
您好!
在此质询一个关于工伤判定的问题。我有一亲属本就职与我们县工业园区一工厂,8月31日星期六,工厂周末放假,因亲属家住本县一乡镇,距工业园约40公里,大概50分钟车程,因此亲属于当天下午5点30分左右工厂下班赶往工业园另一工厂搭乘其姐夫摩托车回家。当晚7点35分左右在行驶至距其家约剩10公里处,摩托车发生破胎,导致亲属摔下摩托车,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9点15分左右去世。亲属和工厂有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工厂约半年时间,没有购买工伤保险。请问能判定为工伤吗?该如何判定?需要向何部门提供些什么相关的资料?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6
  职工遭受职业伤害,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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