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20条之6的罪名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3-21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罪名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服饰、标志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扩展资料:

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处罚中,多次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未经处理的数量应当累计计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主观故意中的“明知”,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为基础,结合其一贯表现,具体行为、程度、手段、事后态度,以及年龄认知和受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职业等综合审查判断。

认定为“明知”主观故意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情况,采用伪装、隐匿、暗语、手势、代号等隐蔽方式制作、散发、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物品中查获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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