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的小故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10-15
刮风天不在高楼下走
一年一班 王一帆
EQ博士和皮皮从街上往回走,突然天变了,风呼呼地刮了起来。皮皮拉着EQ博士沿墙根走,可EQ博士却连忙拉皮皮远离了墙根。正在皮皮感到迷惑时,“啪”的一声,不知谁家窗户的玻璃打碎了,哗啦啦地掉了下来。好险啊!刚向前了一会儿,皮皮发现旁边大楼上挂的广告牌掉了下来,真是太危险了!
刮大风时,小朋友最好呆在家中,尽量少出门。如果必须出门,一定要注意安全,不能在高楼下走。

放学的路上
一年一班 李佳议
放学了,小明和冬冬一起回家。
在一段宽阔的马路上,冬冬对小明说:“我们在这儿踢会儿球吧!”小明说:“在马路上踢球多危险呀!如果有汽车从我们身后开过来,我们来不及躲闪,后果多严重啊!”冬冬说:“没事儿,我们小心点儿不就行了。”小明说:“安全可不像说的那么容易,要认认真真的去做,还有,要是回家晚了,爸爸妈妈会担心我们的。”
冬冬听了小明的话后,说:“对,我们快点回家吧,免得爸爸妈妈担心我们,以后我一定遵守交通规则。”
两个小朋友高高兴兴地向家里走去。

晚上睡觉的时候别忘了关煤气罐阀门
一年一班 陈思
小红的爸爸脚受伤了,妈妈在卫生间里给洗脚。妈妈做完饭忘记关煤气罐阀门,结果煤气漏气了。晚饭后,小红趴在桌子上写作业。写着写着,忽然闻到一股刺鼻的气味。是什么味?小红听见厨房里好象有“咝咝”的声音。糟糕,煤气罐漏气了。小红赶紧跑到厨房把气罐阀门关掉了,把窗户打开了。小红一家得救了。
提醒广大小朋友们,家里的煤气罐漏气了,不要害怕,要沉着冷静,先把气罐阀门关掉,再打开门窗,如果有人中毒,别忘了打120。也提醒广大家长们,做完饭别忘了关煤气罐阀门哟!

安全小故事
一年一班 宫美王赫
有一天,小丽自己在家玩,她在自己的房间玩得可高兴了。小丽的玩具可真多啊!有小火车、小猫、小狗和小熊。她忽然想起:“我的布娃娃还在另一个房间里呢!”她转身去找布娃娃,不知脚下被什么东西拌了一下,差一点儿摔在剪子上。她回想起来了,剪子是她昨天做手工时随手丢在这的。多危险呀!
小朋友们,家里日常用的剪子、刀子、针……用完以后要放在固定的地方,以免伤害自己和别人。
上下楼梯不要打闹
小朋友一定要注意,上下楼梯不要打闹。有一些小朋友,特别是男孩,上楼梯时总爱互相打闹追逐,这样很容易摔伤自己,也容易让别人受伤,非常不安全。所以,我们不要向他们学习,我们要做到:上下楼梯有秩序,不打闹,不跑跳,安安全全最重要。

安全小故事
一年一班 赵晶晶
前几天,我去姥姥家,我和我的好朋友郭洋一起玩。郭洋拿来一盒火柴,划着划着,不小心划着了烧了她的手,她一着急,把火柴扔到了床上,床单一下子着了起来。我赶紧端来一盆水把火浇灭了。
奉劝小朋友们不要随便玩火柴,很危险的!
第2个回答  2013-10-15
所谓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的,是指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份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公民能预见或避免的事情,构成重大过失。 2000 年 9 月 22 日下午第二节课是某小学一、二年级的游泳课,该校体育教师丁某和黄某安排学生下水清理游泳池。当时,游泳池正在排水,但水仍有齐胸口深。丁某和黄某警告学生不要靠近排水口后,就走开了。突然,二年级学生岑某被卷进直径约三十多厘米的池底排水口。半小时后,才将岑某救起,但由于窒息时间太长而死亡。本案小学一、二年级的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游泳池正在排水时让一、二年级的学生清理游泳池有很大的危险性,这是普通公民都能预见到的,而丁某和黄某却走开了,显然丁某和黄某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 案例二: 班干部维持纪律造成损害学校承担赔偿 2003 年 12 月8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1)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7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7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住院 45 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7600 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维持课堂纪律的职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的,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受害人陈某虽有违纪行为,但并不成为他人实施侵权的理由,陈某本人没有责任。 【编者评述】根据《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是一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应告知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管班级, 而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 交给未成年的班干部,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要求的。 案例三:学生上课受伤校方赔 1.3 万 近日,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宗由学生上体育课受伤致残引发的人身损害索赔案,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 11 岁小学生黄某获得该县附城镇某小学赔偿款 13263 元。 黄某是河源市龙川县附城镇某小学五年级男生。 2002 年 10 月 15 日下午,该校五、六年级的学生由体育老师黄某组织上体育课。课前,黄老师宣布参加乒乓球等项目比赛的同学进行训练,其余学生自由活动,同时要求学生不要去玩单双杠,不要影响其他学生训练。由于黄某不是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便与几位同学擅自去玩单杠。黄某因身高不够,几次跳起没能抓住单杠,便爬上单杠旁边的砖墙,跳过去抓单杠,但因没抓着而跌落在地上,摔伤右手,造成严重骨折致7级伤残,并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66316 元。 事后,黄某认为自己受伤虽自己有过错,但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于是黄某将该学校告上龙川县法院,要求依法赔付其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 【审判结果】 原告黄某在 上体育课时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听从老师的要求,在没有体育老师组织和指导的情况下,擅自并且不按规定要求去抓单杠,以致受伤,黄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校方(体育老师)虽在上体育课时对学生提出不要去玩单双杠的要求,但校方并未在可预见的单杠区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受伤,校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黄某造成损失的 66316 元由学校负责赔偿20%,即 13263 元,其余由原告黄某自负。 【编者评述】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资料: http://www.qdflw.cn/xssg/sgal02.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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