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04-23
首先,公民的案件信息属于隐私范围,法院有保护的义务。所以,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允许把涉及公民隐私的资料以网络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公布。所谓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也就是说,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