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对于楼房的室内采光性有什么要求?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05-21
对于你讲的这个问题,若想提出相关维权的主张,应该提供技术方面的资料,可以委托建筑规划机构进行鉴定,各地纬度不同日照程度不同,在建筑设计时应考虑此因素,建议在取得相关结论后,进行维权,可以起诉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妨碍,也可以起诉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错误的规划审批行为。
第2个回答  2013-05-21
1、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2、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3、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
《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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