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有哪些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1-12-04
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若干规定》:(1)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名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向选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可以少于或者等于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但不得多于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间接选举也同此原则);选民或者代表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与政党、团体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提候选人均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予以公布,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乃至任何组织及个人均不得调整或者增减。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后,不再接受提名。(2)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3)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少于两天(48小时)。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根据选举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大代表。(4)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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