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青岛的一个国有企业,工资包括固定工资和浮动奖金,依据:《山东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实行三班制的企业,夜班津贴标准为每天十元;从事中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的生产干部,标准为七元。但是我们企业多年前以奖金向一线生产员工倾斜为由将中夜班费标准减半,请问这种做法对不对?属不属于违法?如果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作为员工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企业应该怎么改正自己的错误?
我们企业是每班12小时,上12小时休36小时,按规定,夜班津贴标准为每天十元;从事中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的生产干部,中班,标准为七元。实但是我们企业说现在我们的奖金发放办法倾斜与一线工人,所以就让中夜班费标准降低50%,主要是我们企业实行的档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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