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健康发展,依据《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除煤炭以外的其他各类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乡镇企业(以下简称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及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第三条 乡镇企业非煤矿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第五条 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各类矿种的安全技术规程、技术标准;
  (二)指导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指导乡镇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审批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并负责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组织矿长(经理)、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六)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查处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程的行为和伤亡事故。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在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建矿安全保障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必须有保障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八条 申请开办乡镇非煤矿山企业,须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必要的地质勘查资料与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件;
  (二)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说明书或开采方案;
  (三)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安全专篇;
  (四)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生产技术设备资料。第九条 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按以下规定实行分极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必须有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批后报上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验收投产之前,建设单位应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和完成情况的综合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安全设施完成情况;
  (二)有害物质的检测数据和地质变化情况;
  (三)主要工程和设备安装、试运行情况及评价;
  (四)矿井巷道及采场布置实测图或露天矿采场布置实测图;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应有爆破警戒范围图及安全措施,地下开采的应有地面崩落与错动范围图;
  (五)安全管理制度;
  (六)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资格认可情况。第十一条 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竣工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生产许可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第十二条 所有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办矿手续,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爆炸物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有关证照;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发放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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