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为何和解协议书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02-28
法律规定不需要盖章就不盖章啊!就像法律规定评议笔录不需要书记员签名一样。 而且当事人和解的的公诉案件既可以是在公安侦查机关的主持下进行,也可以在检察院的主持下进行,还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根据以前旧的刑诉法,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主持的和解法院是可以重新审理的,现在新的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后,不管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主持的调解,法院都不应当重新审理了,所以法院就不能盖章了,盖法院的章感觉就像要经过法院批准一样,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多没面子啊!
以上仅仅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一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五百零三条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