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医院看病,三天没去上班,公司算我矿工,不发上月和本月工资,法律上是这样的么,求解

由于过年在家,身体不舒服要去医院看病,因此三天没去上班,不能去公司,但是和基层领导打了招呼,但是其不信。在第四天去公司,并且带了病历证明,但是公司说我自离,不发我1月和2月的工资,急求懂法律的朋友帮我分析下

第1个回答  2013-02-24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
请病假需要医院给开证明,上面会写有需要休息多久,病假的工作是按基本工资发的,就是没有绩效,没有各项福利,如果贵公司给你有买社保,那医保是有的!
第2个回答  2013-02-24
你的请病假的手续是否符合公司的管理制度?如果符合,公司不能认定你旷工。旷工是违反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当行为,公司如果有约定对旷工的惩罚办法,可以按照相关办法处理。但是不发工资应该是不合法的,你应该跟公司明确表达,即使离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也应该有相关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公司不得无故扣减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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