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试用期的员工要什么条件?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12-27

记者采访------

金义同是本市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2017年4月1日入职,当月,公司与他我签订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5月12日,公司一位副经理的亲戚来到物业公司上班,暂时没有岗位可以安排,有人提议让他顶替金义同的岗位。当日下午,物业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金义同解除了劳动关系。

金义同告诉记者:“我找领导沟通,他们说我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么,物业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李颖解答:从记者采访的情况来看,物业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依据此规定,物业公司与您签订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一个月的试用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根据约定,您的试用期在4月30日已经结束。因此,物业公司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的规定与您解除劳动关系。

其次,物业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您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规定。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应该培训或者调岗,而不是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综上,物业公司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记者王香阑文/图

第2个回答  2017-12-27

2016年9月初,小沈入职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签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2个月。

小沈因缺乏销售经验,销售业绩不佳,还有其他工作缺陷,公司认为她难以胜任销售工作。但是,由于当时正处于商品房销售旺季,公司人手不足,在试用期内没有辞退她,而是继续留用。

今年2月初,公司突然将小沈辞退,理由是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小沈为此质疑:公司在试用期内未将其辞退,而在试用期满后将她辞退,这样做合法吗?公司能为试用期内未辞退不合格员工反悔吗?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处理。即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如果已经超过了试用期,就应视为该试用员工已经转为正式员工,用人单位就不得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是2016年9月初录用小沈的,试用期2个月,而于2017年2月初以小沈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她解聘,显然超过了试用期,因此这种解约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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