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因对方与饭店安保发生口角,封路不让我方车进入.故我方与对方争执,双方互殴,我方10人,对方5-6人.后对方开出验伤单,当天笔录后各自回家.这期间陆续叫回派出所要求指认谁造成了对方最严重伤势.因当天已是深夜11点,我方等人都无法辨认.事过八个月后,对方开出轻伤单,我方最早上前的与对方发生口角人被刑事拘留,要求供出谁出口打伤人...事实上,大家都在打,谁知道啊!请问,如果找不到这人,是否无需任何证据就可以判拘留两人的刑?刑期如何量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