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2021司法考试题库之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07

一、试题精讲

1.A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关于破产债权的申报,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5/三/73.多选)

A.甲对A公司的债权虽未到期,仍可以申报

B.乙对A公司的债权因附有条件,故不能申报

C.丙对A公司的债权虽然诉讼未决,但丙仍可以申报

D.职工丁对A公司的伤残补助请求权,应予以申报

【考点】破产债权申报

【难度】★

【答案】AC。 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从而属于可申报债权范围。A项正确,当选。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均可以申报。B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伤残补助不必进行债权申报。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C。

2.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2012/三/31.单选)

A.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1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B.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C.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D.通过和解协议

【考点】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

【难度】★★

【答案】D。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A项中的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申请更换管理人都只需要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即可,B、C两项符合题意,不当选。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由此可知,通过和解协议需要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D项不符合题意,当选。

故本题选D。

二、知识点总结

(一)债权申报范围

1.可申报债权

(1)有担保的债权。

(2)未到期债权可以申报。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加速到期原则”)

(3)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特定的状况。

(4)利息请求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5)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6)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1)破产受理前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

2.不可作为债权申报事项

(1)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无效债权,均不得申报。

(2)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性质不是债权,不得申报。

(3)取回权,性质是物权,不得申报。

(4)罚金、罚款、违约金,性质不是债权,不得申报。

(5)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费用,不得申报。例如差旅费。

(6)职工债权。

(二)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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