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执业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律师是为社会服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其职责是通过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严禁侮辱、诽谤和打击迫害。第五条 律师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第六条 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行业性群众组织,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同一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律师执业,必须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册的律师工作执照或律师工作证(以下简称律师工作照证)。第八条 律师执业,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第九条 对履行律师职责有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律师,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给予惩戒。第二章 律师的业务和责任第十条 律师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或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担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公民的法律顾问;
  (二)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监护人的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 
  (三)担任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担任经济、行政、劳动争议等仲裁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五)参加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活动;
  (六)代理涉外民事、经济等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七)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八)代理申诉法律事务;
  (九)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十)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应当通过以上各项业务活动,宣传法律、法规。第十一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责任,是协助委托方实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受委托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从轻、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的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其他案件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和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在委托权限内,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按规定统一收费。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对律师的指名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律师事务所派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时,有关律师事务所应当安排。第三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律师代理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律师对裁定不服的,经原告同意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受理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律师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第十四条 律师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可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工作照证到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查阅所承办案件的材料和补充的侦查、调查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事关他案的线索材料不得查阅。
  律师阅卷可以摘录。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许可,可以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十五条 律师办理各项业务,可持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和律师工作照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依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律师调查取证时,主要知情人是正在预审期间的刑事被告人,且该案与被告人本身的案件无利害关系,律师可持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和律师工作照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的人员陪同;律师所调查的问题与正在预审期间被告人本身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由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人员负责问明情况,及时将材料转交承办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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