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进货,药店与药店间的代购行为会构成何种行为,以及应该如何予以处罚?望各位大神鼎力相助,谢谢

近日,某药监局在A药店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部分药品的随货清单和发票中的购货单位栏目中填写的购货单位名称不是A药店而是B药店。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药店为了得到商家更多的优惠和让利,与B药店签订协议“捆绑”进货,即A、B两药店均以B药店的名义进货,并由B药店替A药店进货(B药店不收取任何费用)。这样B药店向某企业购进药品总量增加,企业所给的药品价格也更优惠。为了避免两药店购进药品混淆,协议还规定A、B两药店购进药品时必须有各自的购药计划,进货时间要相互错开,货到后,若是A药店的,由B药店及时通知,然后各自验收自己的药品。
请问:1、本案中B药店代购药品构成何种行为?
2、如何对A、B两药店的这种行为予以处罚?

第1个回答  2013-12-07
你好,在不是一个零售司且没有同公司的调货档案条件下这种情况应该会定义为非法渠道够药,以假药论处,没收药品 ,扣分罚款处理,希望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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