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管理、海洋发展、园林和林业、应急、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政府投资资金实行预算约束。市政府各部门以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专家咨询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八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不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按照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申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项目相关审批文件、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评估,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申请立项时,应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供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和项目建议书。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立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批复立项。

  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申请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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