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安装、改造、修理、更新、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但不包括仅供单一住户使用的家用电梯。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电梯应急救援、监督管理等工作提供保障。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开展责任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住宅小区电梯改造、修理、更新及其资金筹措等事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中小学校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安装第八条 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电梯的选型、配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电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明。第九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土建工程时,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电梯土建工程的设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文件。第十条 电梯土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电梯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
  电梯土建工程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不得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验收合格证明。第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后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实现电梯轿厢内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并在电梯机房内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
  本条例实施前已安装的乘客电梯,鼓励电梯所有权人实现电梯轿厢内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并在电梯机房内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节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助,非住宅电梯除外。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执行前两款规定,需要电信业务经营者配合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 鼓励安装电梯安全远程监测装置。
  在电梯内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应当符合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保养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未将配有电梯的建筑物出售或者虽出售但尚未交付购买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受委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电梯,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配有电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出租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法律、法规对电梯使用单位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对电梯使用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