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店招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室外标牌、灯箱、LED灯、文字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店招标牌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标准,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是店招标牌设置、监管的依据。
  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应当采取听证或者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第二章 设置规范第六条 设置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写字楼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第七条 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设置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第八条 建筑物一层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重叠设置;
  (二)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
  (三)厚度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厘米,长度不得超过房屋权属登记证列明的长度。第九条 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不得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第十条 店招标牌版面和造型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自身店(门)面装修和设计相协调,色彩搭配合理,字体规范完整。
  历史风貌区、特色街区的店招标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
  鼓励采取挂设牌匾方式设置店招标牌。第十一条 店招标牌应当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则设置。大型商场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设置;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第十二条 店招标牌按照规定配置夜间光源的,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LED灯等灯饰控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第十三条 店招标牌应当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第十四条 设置人是店招标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发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店招标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店招标牌因设置或者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公众查询和监督。
  设置人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设置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第十六条 设置或者更新店招标牌的,应当在设置后三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二)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店招标牌效果图或者现场照片、说明;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禁止利用店招标牌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一)店招标牌设置地点不在设置人办公地、经营地的;
  (二)店招标牌内容超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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