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货款的支付—信用证(L/C)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2-16
(二)、信用证的特点和作用

  1.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的付款、《ucP500》第2条明确指出,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凭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开证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它的付款责任是首要的和独立的,因此,即使进口人失去偿付能力或者拒绝付款,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也有义务付款。因此,信用证是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3)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业务

  《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履约行为。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管货物。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2.信用证的作用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对出口人的有条件的付款。对出口人来说,其取得了银行信用,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对进口商来说,他可以通过信用证的单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出口人按时、按量交付货物。正因为如此,信用证才在国际贸易中如此广泛的使用。

  (三)、信用证的种类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是指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应开证行的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保兑行通常由通知行兼任,但也可以由其他银行担任。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与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付款、承兑或议付之前,可不经过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而随时修改或取消的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通知受益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包括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的同意,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后者对卖方较为安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未明确注明“可撤销”或“不可撤销”字样,均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I/C)、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和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付款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又称迟期付款信用证,指在开证行在受益人交单一定时期后付款的信用证。承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者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于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邀请其他银行买人汇票及(或)单据的信用证。

  4.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与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

  可转让信用证系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由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上注明“可转让”字样,即授权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出口商)可以将信用证所列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出口商以外的第三者(第二受益人),使其有权使用转让后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中,通常第一受益人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为实际供货人。《ucP500》规定,凡是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不能转让,因而产生了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又称背对背信用证,指原证的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和担保,另行开立的一张与原证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通常以中间商(原证的受益人)为申请人,可见,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通常用于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进行交易需要通过第三国商人以此种办法沟通的贸易。

  另外,在信用证实际结算中可以采取两张信用证相互对开的方式,即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分别是第二张回头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两证可以同时生效,也可先后生效。这种结算方式称为“对开信用证”,经常用于易货交易或加工贸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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