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的小孩是可以上户口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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