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员工辞职,会不会有工资呢?试用期出现什么情况会被辞退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9-20
当然会有了,那是试用期的员工,即使你工作一天也有工资。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利益造成了破坏,没有根据公司的规定来完成任务,对公司的秘密进行了泄露。
第2个回答  2022-09-20
有的,也能够按照正常工资发放。不想做棘手的工作,而且在工作讨论的时候不说话自己不懂,还不去询问,把公司当成学校,不去自己思考自己的问题,经常麻烦别人。
第3个回答  2022-09-20
会有的,而且也会受法律的保护。破坏了公司的规定,破坏了公司的章程,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影响了公司的利润,这些行为都会被公司辞退。
第4个回答  2022-09-20

最近,收到一个小美女网友的提问,她说: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已经满16周岁了 今年暑假在儿童乐园干了七个小时被店长辞退了她不给我发放工资违法吗,但是我打12345投诉了,相关部门联系我说因为我是学生不满18周岁所以工资不算数,我该怎么办?

 

相信很多刚入职的新人都有这样的困惑,试用期内辞职,会不会有工资?或者是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的要求被辞退了,有没有工资?

 

以及有很多不懂法的劳动者,被公司强势告知说试用期内是没有工资的,或者是被企业欺骗说没有工资,加上劳动者又碍于情面会担心受怕,所以就选择妥协、逃避、放弃或不了了之,从而助长了不良企业的可恶行径。 

法律法规在试用期工资方面有哪些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笔者注:支付工资应当是应付工资,不含加班费等,当然某些地区也会有要求是否包含本人应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笔者注:工资可以现金或汇款的方式,不能以实物或虚拟货币的方式支付,同时单位不可以扣款及无辜拖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笔者注:试用期是合同的一部分,且不同的合同期限,试用期不同,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且在同一企业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笔者注:这里更明确了试用期的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并实施)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笔者注:实施条例和劳动合同法是一样的表述。)

 

 

由此可见,试用期是用工的一部分,劳动者提供了劳动,那么就应该获得报酬,所以企业必须支付劳动者工资,不管员工是自己辞职,还是被公司辞退,如果不发放,那么就涉嫌违反法律法规,严重的,不单止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如果有劳动者有类似情形的,要懂得勇敢指正或举报企业的违法行为,做为企业,也要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守法经营,才能确保永续发展壮大。

 

试用期出现什么情况会被辞退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笔者注:首先是由企业举证录用条件是什么?劳动者是否知悉及认可?实际工作中不符合这些条件的依据是什么?等等,都需要企业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劳动者可以否认。但往往劳动者因为处于劣势,很多时候只能哑巴吃黄连自认倒霉一走了之。当然,也有一些“职业打官司”的劳动者,根据这条寻求企业的补偿或赔偿来获得不但收入。)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笔者注:除了第一条,上面的3条其实也都适用于试用期内的劳动关系,所以不管是劳动者还是企业,都不应该有局限性。)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笔者注:虽然没有提到试用期,但同样的,如果有上面的情形,企业也都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并不局限于是否在试用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笔者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而不是简单粗暴赶劳动者出门,要懂得遵纪守法,也要懂得尊重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笔者注: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规定上做了补充及明确,例如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企业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并实施)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笔者注:实施条例的规定,其实也是将劳动合同法的内容重复说明而已,所以也没有太大的变化,具体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即可,或者是只看实施条例的第十九条,就可以涵盖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不过话说回来,除非是撕破脸,否则,如果被“否定”,被“辞退”,被“解雇”,心里多少都会难以接受,因为会涉及到利益的问题,比如离职补偿金,比如工龄,比如工作机会等等,但实际上,因为企业处于强势的地位,所以员工基本上是做得不爽主动离职,其次就是被企业威逼利诱而离开,当然最开心的就是获得巨额补偿金的人,不过这部分的人还是少之又少,毕竟我们的法律法规普及率,以及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还有很多的路要走。

 

所以,员工离职对企业来说,最稳妥的是主动离职,而其次就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以和谐劳动关系为主旋律的当代,大家协商解决问题,和和气气,开开心心,是最好的结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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