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的事项有哪些: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6-23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搜集证据的情形有两种:1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缘由不能自行搜集的证据,2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前者由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后者是法院主动依职权而进行。由于该条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过于宽泛,为明确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最高法院于1992年7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适意图见》)的第73条将“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搜集的证据”限定为以下3种情形1)人民法院需要鉴定、勘验的;(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有矛盾、没法认定的;(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搜集的其他证据。不难看出,该条第3款的规定仍很宽泛,并没有到达限定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的目的。为此,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即“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明确为:(1)触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触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断诉讼、终结诉讼、躲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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