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8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7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依法治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本行政区域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履职。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二)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级决算草案;
  (四)撤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五)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六)授予或者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七)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以及中长期规划的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四)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重点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改革举措;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九)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涉及民族团结、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和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所列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至少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次。第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一)省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
  (三)全省性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
  (四)民族乡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
  (八)农业和农村、扶贫工作方面的重要情况;
  (九)与外国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和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 每年年初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并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议题,制定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计划,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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