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一、化工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应根据任务分设若干检验室,负责具体检验业务。二、检验室的负责人应由从事检验工作五年以上技术干部或从事检验工作十年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技术工人担任。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三、检验室应制定以下几项必要的基本制度,并认真执行:
  1.检验工作制度,包括检验业务范围,受检产品目录及检验项目、检验周期、检验规程等;
  2.各类检验工作人员岗位制度;
  3.检验样品的抽取、收办、保管和处理制度;
  4.检验用化学药品、试剂、标准溶液、标准样品、基准物质的领用、保管制度;
  5.仪器、设备、器具的验收、使用、维修和计量校准等管理制度;
  6.检验报告管理制度。包括分析检测的原始记录、台帐和报表,计算数据的处理、复核、审定,检验报告的填写、报出等;
  7.产品技术标准及文件、资料的使用、保管和建档管理;
  8.安全、卫生、保密制度。四、检验室必须具有被检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现行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资料。五、检验室应具备的检测手段:
  1.应有被检产品、被检项目所必需的装置、仪器、设备、量具、容器、用具、工具、工作台等检测手段,其性能、精度应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保证其准确可靠;
  2.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标准样品、标准溶液及化学药品等要有专人管理,由指定的操作人员使用;
  3.仪器设备要有操作规程和技术档案。技术档案中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验收调试记录、操作使用记录、故障维修记录、量值校准记录及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4.计量仪器、器具应按规定周期由法定计量机构进行校验,玻璃容量器皿应定期标定,其校正值应计入检验结果。六、检验室应具备的工作环境:
  1.检验室的建筑结构、面积、墙面、地面和照明,应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有必要的安全、卫生、生活设施。保证人身和仪器设备的安全,便于操作。
  2.检验室应与生产车间分开或采用隔离措施,以防止烟雾、粉尘、振动、噪音和电磁辐射等对检验工作的干扰;
  3.根据检验标准和仪器设备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检验室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等)符合检验测试要求;
  4.检验人员进入检验室之前要更换检验服和工作鞋,去现场取样时,应换工作服。
  5.检验室应保持整洁、安静,与检验无关的物品不准带人检验室,检验室内不准进行与检验工作无关的活动。第七条 对各级检验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从事检验工作的操作人员经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独立工作。监督检验队伍要相对稳定。第八条 监督检验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实事求是。第九条 企业不得将质量指标承包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检验人员的考核奖惩主要依据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完成情况和监督检验工作的质量,不得与企业的质量指标直接挂钩。从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科技人员的待遇应与其它部门的科技人员相同。检验人员的劳保、福利、奖金等待遇应与工作条件相近的生产人员相当。第三章 管理第十条 企业要保证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独立行使质量监督检验的职权,不受生产等其它部门的制约,在不受任何影响的情况下进行检验和判定,有权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企业产品质量情况。凡干扰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正常进行或对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第十一条 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建立并执行各项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的制度。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严格把好质量关,切实做到“五不准";
  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
  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对违背“五不准”的企业,要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直至撤销职务和依法处理。
  达不到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等级、仍有使用价值的“处理品”经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降价销售,在产品和包装上必须标出显著的“处理品”字样。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必须及时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以“处理品”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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