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权力下放、重心下移的原则,建立市级监督指导、县区级属地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员会具体落实的物业管理体制。

  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建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发展改革、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人防等物业管理相关部门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本市物业行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县区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并考核;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

  (四)指导、监督本市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五)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六)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培训制度;

  (七)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八)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共同决策等信息系统;

  (九)指导、监督行业协会开展和实施行业自律;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市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发布。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汽车停放、规范小区周边道路红线范围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住改营投诉处理;查处物业服务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者相关责任义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小区违章搭建、摆摊设点、占道经营、饲养家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人防、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物业管理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和从业人员;

  (二)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管理;

  (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工作;

  (四)依法开展物业纠纷行政调解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指导、监督和备案;

  (六)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和考核考评工作;

  (七)负责物业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突发事件应对期间,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项目企业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

  (九)建立综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落实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协调、指导辖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续筹工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撤销。

  (二)完善物业矛盾调处机制,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和投诉;

  (三)指导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环境与物业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事宜;

  (四)负责辖区内老旧住宅小区基本物业服务的落实;

  (五)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和从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