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处理专利纠纷办法(试行)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调解和处理(以下简称调处)电力工业部专利纠纷,保护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国专利局《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部科技司专利管理处(以下简称专利管理处)是调处部系统内专利纠纷的职能部门。第三条 专利管理处调处专利纠纷,必须认真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着重调解,经调解无效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四条 调处专利纠纷时,由专利管理处人员组成调处小组承办,也可由专利管理处指定或商请系统内有关单位或人员组成调处小组承办,复杂的案件还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和其他人员协办。第五条 专利纠纷调处的承办人员,聘请的技术专家及参加调处的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均称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专利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专利纠纷有利害关系;
  3.与本专利纠纷当事人有可能影响本专利纠纷的公正处理的其它关系。
  专利管理处负责人办案时的回避,由专利管理处人员集体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专利管理处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应由专利管理处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当事人或办案人。第六条 专利管理处调处下列专利纠纷:
  1.专利侵权纠纷;
  2.有关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即临时保护期)实施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
  3.专利申请权纠纷;
  4.专利权属纠纷;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纠纷;
  6.转让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合同的纠纷;
  7.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纠纷;
  8.职务发明奖酬纠纷;
  9.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的纠纷;
  10.其它依法可以由专利管理处调处的专利纠纷。第七条 部系统内的专利纠纷也可依法请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经上述专利管理机关受理的专利纠纷调处请求、专利管理处不再受理。
  如果发现请求人隐瞒事实,造成专利管理处重复受理的,无论是否作出调处决定,均视为该请求自始即不存在,但调处过程中已发生的费用由请求人承担。第八条 被请求人是部系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其专利纠纷由行为发生地或被请求人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第九条 调处专利纠纷的请求时效为:
  1.属于侵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属于专利申请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计算;
  3.属于专利权属纠纷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4.属于第六条第五款和第六款规定的纠纷的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5.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该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计算;
  6.属于职务发明奖酬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发明人、设计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该得知之日起计算;
  7.属于其它专利纠纷的时效参照上面款项一般不超过二年;
  8.请求调处的专利纠纷超过时效期限,但有正当理由并有确凿证据的,专利管理处可酌情受理。第十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3.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4.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曾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过调处。第十一条 请求专利管理处调处专利纠纷,应递交专利纠纷调处请求书(以下简称请求书)。请求书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份数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请求书中应写明:请求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含邮政编码,以下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地址;被请求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地址;请求事项、理由及事实依据;
  请求人所有的或持有的专利权的证明文件以及其它能够证明请求人有权提出请求的文件;其它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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