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条 为推进和保障河长制湖长制实施,加强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和空间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促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长制湖长制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湖长制,是指在水域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统称河(湖)长),由河(湖)长对其责任水域的管理、保护、治理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解决责任水域突出问题的体制和机制。
  本条例所称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水库、水渠、水塘等水体及其岸线。第四条 建立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河长制湖长制组织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市级、县级、乡级总河(湖)长。按照流域设立河(湖)长。跨县(区)等重要的河湖设立市级河(湖)长。各河湖水域所在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第五条 河(湖)长的具体设立和调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市、县级总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总督导、总调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划和重要制度;
  (二)组织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河湖流域生态综合治理;
  (三)督促河(湖)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河湖管理和保护职责;
  (四)其他需要督导调度的重大事项。
  乡级总河(湖)长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督导、调度职责,督促实施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相关问题。
  市、县、乡级总河(湖)长兼任责任水域河(湖)长的,还应当履行河(湖)长的相关职责。第七条 市、县级河(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管理保护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
  (三)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责任水域的河湖管理保护职责和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四)组织开展责任水域的巡河巡湖工作并督促问题整改,推动责任水域流域生态综合治理;
  (五)完成上级河(湖)长交办的工作和责任水域内其他需要督促协调的工作事项。第八条 乡级河(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调和督促责任水域管理、保护、治理具体工作任务的实施,对责任水域进行巡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二)对超出职责范围无权处理的问题,履行报告职责;
  (三)根据巡查情况,对相关部门提出相应建议;
  (四)完成上级河(湖)长交办的工作事项。第九条 村级河(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巡查责任水域,对村(居)民开展河(湖)保护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护堤护岸等工作任务;
  (三)劝阻、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四)根据巡查情况,对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相应建议。
  鼓励村级河(湖)长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水域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作出约定。第十条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级河(湖)长签订协议书,明确村级河(湖)长的职责、经费保障以及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本条例明确的村级河(湖)长职责应当在协议书中予以载明。第十一条 各级河(湖)长巡河(湖)时应当从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和空间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方面加大巡查力度。巡查时应当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填写巡查记录表,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县级以上河(湖)长巡河(湖)时应当重点检查责任水域内各地河长制湖长制主要工作任务进展情况、问题清单整改情况、水域保护和管理情况、河湖专项治理情况等。
  河(湖)长应当定期开展责任水域的巡河(湖)工作:市级河(湖)长每半年巡河(湖)督导不少于1次;县级河(湖)长每季度巡河(湖)督导不少于1次;乡级河(湖)长每月巡河(湖)督导不少于1次;村级河(湖)长每半月巡河(湖)不少于1次。
  下级河(湖)长应当及时将巡查情况向上级河(湖)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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