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家的地一承包地(自留地)在国家第一轮承包时(大概78到80年的时候)只登记造册未签订合同,98年一位亲戚家中无地提出:“无偿代耕他家受益的”口头请求,取得了我家的同意,形成了我家无偿转让土地经营权的事实情况,但未签订转让合同。在国家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由于村委会不作为,双方均为签订二轮承包合同,他家还是一直耕种直到99年国家征用为建设用地。发放补偿款时,双方因补偿款分配比例的问题发生纠纷,在县乡各级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调解失败的情况下,我们如像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可以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相关内容。应该属于那种情况呢?

第1个回答  2010-12-11
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示和事实理由、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就应该受理的。
第2个回答  2010-12-11
应当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权属以后,再主张补偿款由你家享有,如过单独提起补偿款份额分配,法院不一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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