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征信新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2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消息,《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1月11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第五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带春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以下章节内容按照相同方式进行改写,每个条目一段,条目之间换行,保持原文的章节结构和内容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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