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异地申请办理驾驶证审验和机动车检验有什么要求

如题所述

异地申请办理驾驶证审验,需要持身份证、驾驶证、一寸免冠彩照1张到当地车辆管理所填写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接受教育;异地办理检验机动车需要持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到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检验通知书,然后持行驶证、委托检验通知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到当地车辆管理所填写申请表并交验机动车办理检验手续。

一、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二节 审验

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七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二、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满分考试和审验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组织驾驶人进行不少于三个小时的学习和教育,并做好记录。对已参加学习和接受教育的机动车驾驶人,出具接受教育的凭证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学习教育大纲,组织编写交通安全文明常识和事故案例警示教材,制作教学片。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汇总辖区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作为学习教育内容。


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驾驶人,车辆管理所办理审验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需审核身份证明。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审验证明。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收存接受教育的凭证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原件,在下一次接受审验的日期结束后销毁。

三、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条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四、年检所需资料及流程

(一)年检时间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6、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二)年检材料

1、《动车车牌证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3、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5、行驶证原件;

6、属于受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还应提供《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

7、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三)年检流程

1、到检测线进行机动车检测并缴纳检测费用;

2、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大厅提交资料,签注行驶证副页,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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