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合同法中内容,请问下面这段话是什么意思啊,能不能有高手用通俗的语言来给我说明一下?

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的区别问题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1、(债权)意思主义
特征:债权意思即足以引起物权变动;不必进行公示;物权变动的效力取决于债权行为的效力
2、物权形式主义
特征:承认在债权行为之外有独立的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变动需要有物权行为以及公示;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取决于债权行为的效力(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3、债权形式主义
特征:不承认在债权行为之外存在物权行为;物权变动需要公示;物权变动的效力取决于债权行为的效力。
这些条款是通过下面的案例引出来的,但是案例并没有给解答,而且上面那些叙述也好像只是在介绍几种主义,并没有告知我具体情况应该怎么做,所以我无法分析案例,能不能来个高手帮我解释一下上面那些条款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读不懂专业的语言),现实情况是怎么在处理,下面的案例该怎么进行分析?
案例一: 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卖给易某,房价为38万元,交易费用和办理登记手续由买方承担。李某收到房款后,将房子和房产证一起交给易某、易某搬入居住,但一直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3年后,李某得知此情后,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身份诉请法院判决该买卖房屋合同无效,退还房款,返还房屋。易某则以交付房款并占有房屋为由,要求驳回李某的请求。请思考:
(1)李某和易某之间的房屋所有权转移了吗?
(2)如果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李某还有权请求退钱、退房吗?
(3)如果你作为本案的法官,怎样处理这个纠纷?
案例二:甲与乙订立了转让A房与B钢琴的合同,问A房与B钢琴的所有权在何时发生转移?假设房屋已经登记,钢琴已经交付,之后甲以乙胁迫他签订合同为由撤销了合同,房屋与钢琴的所有权是否转移?
案例三: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效力
◆1996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与某税务局签订了“房地产预售契约”,约定税务局从房地产公司那里购买某大厦2-4号201及301房。1996年4月22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契约”,在某市的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交易鉴证登记,并进行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但系争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税务局名下。1998年12月,房地产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证。2000年12月28日,房地产公司与某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合同,房地产公司以系争房屋为抵押物向信用社借款五百万元,并于2001年1月1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来房地产公司未能如约还款。
●信用社起诉要求拍卖抵押物获偿,税务局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为自己办理房产证。

第1个回答  2013-10-14
案例一:
房屋买卖案涉及不动产的所有权取得,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以登记为生效条件,即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为权利登记完成之时。本案中易某虽然已经交付房款并占有该房屋,但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法律上仍然不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是一种违背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的所有权也并没有发生转移,所有权仍归李某。虽然易某不能得到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买卖合同任然是有效的。因此,李某有权要求易某退还房屋,并应当退还易某所支付的38万元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