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商业银行在办理存单质押贷款订立质押合同的相关要求。

如题所述

(1)根据《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办理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者贷款人、借款人和出质人在借款合同中订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质押条款。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姓名•(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②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③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④质押担保的范围。⑤定期存单确认情况。⑥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⑦质权的实现方式。⑧违约责任。⑨争议的解决方式。⑩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质押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存单。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存单到期日后于借款到期日的,贷款人可继续保管质押存单,在存单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
(3)存单开户行(以下简称存款行)应根据出质人的申请及质押合同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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