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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下午刘某携带木棍一根,来到某公园,见到有二人在此聊天,刘某带木棍向前,把他们二人吓到了,刘某说几天没吃饭了,向他们讨个饭钱,其中一人给了刘某饭钱,刘某接到钱就跑,然而哪二人便告刘某抢劫,这种情况告抢劫是不是冤枉

第1个回答  2020-12-15
我认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冤枉。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追问

他们是有关系的两个人成年人,刘某是一人,刘某从言语方面,就是想讨个饭钱,其中一给了他,难道带了一根木棍跟人家讨要,就犯法了吗?这就砸脏陷害,分析一下,你有两个人,一个人来抢你两个人,抢得到吗?肯定是故意陷害刘某的吗?

第2个回答  2020-12-15
按刑法的规定,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抢劫。一般的民众可能认为木棍没有什么杀伤力,而整个过程也没有明显的使用暴力,涉及金额也较小,就认为不是抢劫,至少不至于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认知似乎符合常理与人情,但与法律规定是相违背的。追问

他们是有关系的两个人成年人,刘某是一人,刘某从言语方面,就是想讨个饭钱,其中一给了他,难道带了一根木棍跟人家讨要,就犯法了吗?这就砸脏陷害,分析一下,你有两个人,一个人来抢你两个人,抢得到吗?肯定是故意陷害刘某的吗?

第3个回答  2020-12-16
1、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2、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①刘某的年龄我们尚且不知,并不能对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判断
②刘某并未以暴力胁迫的手段进行要钱
③刘某取得财物的目的并不是非法占有,而是他人赠予财产,属于合法取得.追问

按你这样分析,就是一宗冤案

第4个回答  2020-12-15
仔细了解这个问题。我觉得。这件事情定性抢却好像不太恰当。首先。嫌疑人手中木批能不能定性为作案凶器?有异议,从嫌疑人言语各方面。我觉得定性为敲诈。较为合适。追问

刘某是一人,他们是二人,你说一人同时抢劫二人,存在吗?他们又不是三岁的小孩,一个人带木棍就能威胁他们两人吗?明明就是二人陷害了刘某,刘某言语方面就是想讨个饭钱,其中一人给了,刘某拿着跑,就成了逃,请仔细分析

如果把木棍定凶器,哪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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