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麻烦各位高手帮忙解答一下 尽可能的详细点 谢谢

1998年7月26日,北京晚报第一版刊登了一篇实习生朱小明写的题为“飞蝇聚车间,杂物堆墙角,某饮料厂昨被罚款”的批评报道。该报道内容如下:
本报讯(实习生朱小明)以生产酸梅汤而闻名京城的老字号A饮料厂,昨日竞因不卫生被市卫生防疫站食品监督人员处以1700元的罚款。市计算机一厂前不久购进1000瓶北京A饮料厂生产的山楂密果汁,几名职工饮后恶心、腹泻。市防疫站经检验后,通知禁止该批成品出厂销售。7月19日,市防疫站的监督人员到A饮料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没吸取教训,灌装车间苍蝇多,原料红果片中存在飞虫杂质,剩余饮料不倒,仍无成品库。监督人员要求该厂限期解决问题。昨日进行复查,卫生状况有所改进,但改进不多,桂花酱桶盖上依然有早虫,墙角乱堆杂物,房屋破损不堪,消毒池不及时放消毒液。
该报道见报后,A饮料厂即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明责报道严重失实,侵犯了A饮料厂的名誉权。原告诉称:报道称我厂因不卫生于25日被市卫生防疫站罚款1700元,然而我厂至今未收到任何部门对我厂作出的罚款决定各罚款通知,而且卫生防疫部门7月19日7月25日的两次检查报告中,均只字未提文中所述的“灌装车间苍蝇多”的问题。由于被告严重失实的报道,用户纷纷退货,使我厂受到严重经济损失,同时侵害了我厂作为闻名京城的老字号的名誉。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登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问题】
1.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应提供哪些证据?
2.本案的特证事实有哪些?

第1个回答  2011-07-02
卫生环境良好对方报道不实,因不实报道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记者虚假报道侵犯原告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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