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于1988年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为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我国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海关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没有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禁止贸易、携带、邮寄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种及产品进出我国国境。
凡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文件中的全部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和列入《国家珍贵树种名录》的全部物种均是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种。另外,凡含有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成分的中药材,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的范围。
根据《海关法》第82条及《刑法》第151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走私罪。对于走私珍贵动物的刑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般来说,是以走私的价值和数量来区分的 走私珍贵动物价值10万元以下的,属“情节较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金丝猴、大熊猫、虎、亚洲象、野马等一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 头、匹 即属“情节特别严重”,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其他一级保护动物西藏野驴5只、梅花鹿3只、藏羚3只、绿孔雀3只、丹顶鹤3只、四爪陆龟8只、巨蜥4只、蟒4条、扬子鳄2只、猕猴10只也属“情节特别严重”。另外,走私二级野生动物穿山甲16只、黑熊5只、黄羊15只、天鹅10只、鸳鸯10只、其他鹰类8只、隼科10只的也归入“情节特别严重”之列。(
参考资料:http://www.gmw.cn/content/2004-08/03/content_7002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