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一民工在建筑工地施工时,不小心坠楼身亡。 建筑单位在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并告知其家属,做了相应的措施。
建筑单位与其家属协商一致后,给了相应的赔偿,并签订了死亡协议书。
建筑单位项目部经理与一位负责人在事发当天被公安部门拘留,单位工作人员与被拘留家属多次协商未果,一直被拘留至今未放。
建筑单位在福建某个偏远的小县城,当地公安局在拘留通知书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涉嫌建筑重大事故罪将人员拘留。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
在其他人看来,诉讼法六十一条根本没有任何联系,还有刑法134条,都没有一句将其拘留。
在这里还请各位懂得法律,从事律师工作的叔叔,阿姨请教:
建筑工地发生伤亡事故,施工单位负责人是否要受到刑事拘留,要多久,以什么法,哪一条法律为依据,施工单位在第一时间和死亡家属签订了协议,并取得了大额的补偿。公安部门拘留施工单位负责人这么久未放,是否侵犯其人生自由或其他权利。
当地公安,法律部门是否触犯法律。。。。。。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