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日,福建宁德某小县建筑工地一民工不小心坠楼身亡,当地公安拘留其项目部经理和负责人至今未放违法吗

5月12日,一民工在建筑工地施工时,不小心坠楼身亡。 建筑单位在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并告知其家属,做了相应的措施。
建筑单位与其家属协商一致后,给了相应的赔偿,并签订了死亡协议书。
建筑单位项目部经理与一位负责人在事发当天被公安部门拘留,单位工作人员与被拘留家属多次协商未果,一直被拘留至今未放。
建筑单位在福建某个偏远的小县城,当地公安局在拘留通知书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涉嫌建筑重大事故罪将人员拘留。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
在其他人看来,诉讼法六十一条根本没有任何联系,还有刑法134条,都没有一句将其拘留。
在这里还请各位懂得法律,从事律师工作的叔叔,阿姨请教:
建筑工地发生伤亡事故,施工单位负责人是否要受到刑事拘留,要多久,以什么法,哪一条法律为依据,施工单位在第一时间和死亡家属签订了协议,并取得了大额的补偿。公安部门拘留施工单位负责人这么久未放,是否侵犯其人生自由或其他权利。
当地公安,法律部门是否触犯法律。。。。。。
谢谢

第1个回答  2011-05-20
项目经理应对承担施工的项目负有安全和质量的责任,如果由于主观原因或工作失误,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也就是说,根据相关规定在事故发生后,根据相关事故抢救过程和处理方案,上报给有关职能部门,上次部门调查研究,在得出结论后,出示相关处理意见,不是花钱就行的,要查责任人,该负责责任的要负责责任,负刑事责任的要负刑事责任。
第2个回答  2011-05-18
项目经理应承担施工安全和质量的责任,如果由于主观原因或工作失误,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死人的原因大部分是死者自己造成的,则只需赔钱,如果是由于临边防护没做好摔死的,问题也不大能补救,如果是外架或者房子倒了或者塌方压死人了,项目经理跟安全员之类的就要吃官司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5-18
不要纠结什么法,回头请干警吃吃饭,多送点东西才是硬道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