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第十九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房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建设、销售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约定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依法取消开发建设单位的定销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资格。
第二十一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和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属于监察对象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定销商品房可用作房屋征收时的产权调换房屋。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房屋被征收人,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定销商品房购买政策。
第二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住宅房屋协议搬迁、收购等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多层定销商品房特指自然层数为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小高层定销商品房特指自然层数为七层至十一层(含十一跃十二层),高度不超过35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定销商品房特指自然层数为十二层(含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
第二十五条 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8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加快苏州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28号文)、《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3〕135号文)、《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府〔2004〕64号文)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照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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