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近日,安徽省出台了《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谁有原文?
我说的是5月1日安徽日报农村版头条登的,不是以前的,不过还是谢谢!

第1个回答  2007-05-07
(皖编办明电[2005]13号)关于深化庐江县、宁国市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庐江县、宁国市党委、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建立农村基层工作新机制的意见》(皖办发[2005]16号),现就做好指导庐江县、宁国市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简称改革试点,下同)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主线,围绕强化乡镇组织服务能力这个关键,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整合事业站所,精简机构人员,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建立服务优先、依法行政、上下协调、廉洁高效的农村基层工作新机制,为加快形成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提供组织保障。
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一是因地制宜,鼓励创新。在坚持精简的前提下,鼓励创新,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二是整合资源,提高效能。以转变职能、提高效能为重点,大力整合行政资源,确保乡镇政权有效运转,切实增强政府服务功能。三是理顺关系,依法行政。按照职权与责任相统一、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要求,合理划分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四是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确保乡镇机构编制人员只减不增,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转变机构职能,理顺县乡、乡村关系
乡镇的主要职能是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维护农村稳定。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乡镇的工作任务和重点。
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适当调整乡镇经济管理职能。要切实把工作重点从直接办企业、抓生产经营、催种催收等具体事务,转到为农户和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示范引导、提供政策服务以及营造发展环境上来;引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宣传、落实好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着力抓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改善农民公共生活设施,继续做好计划生育、民政、文教、卫生工作。
创新乡镇运作机制,优化业务工作流程,搭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乡镇行政便民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建设,对部分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
乡镇党委要进一步支持乡镇人大的工作,明确乡镇人大行使权力的具体范围和程序,强化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对乡镇政府的监督。加强和改善对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领导,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
理顺县乡关系。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政府部门承担的责任,不能转给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应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市场监管等工作,上级有关部门需要乡镇配合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并赋予相应的办事权限。县级机关要转变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严格控制对乡镇党政领导的“一票否决”事项,清理取消各类不切实际的达标评比活动。对乡镇的考核工作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不能把不属于乡镇职能范围的事项列入对乡镇的工作考核。乡镇要切实加强对上级部门派驻机构的协调和监督。
理顺乡村关系。加强和改进对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扩大和健全农村基层民主,引导农民运用“一事一议”等办法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合理设置乡镇党政机构,严格控制乡镇领导职数
乡镇党政机关按照职能归口设置综合办公室或必要的助理员。设置综合办公室的乡镇,综合办公室一般不得超过3个,城关镇和规模较大的镇可适当增加,最多不得超过4个。设置助理员的乡镇,提倡一人多岗、交叉兼职。乡镇党政机关机构的具体设置形式,由县(市)党委、政府根据实际研究确定。
改革乡镇财政所管理体制。适应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和取消农业税的新形势,切实转换乡镇财政所职能,撤销与乡镇财政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农税所牌子。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皖政[2004]13号)要求,乡镇财政所保留少数人员管理乡镇预算和报帐,实行县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的垂直管理。
完善乡镇党委会的组成结构,扩大乡镇领导体制改革试点。提倡乡镇党政领导成员交叉任职,减少领导职数,避免办工重叠。适当减少乡镇党委副书记职数,实行党委委员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和整体功能。乡镇党政领导职数一般控制在7-9名,原则上党委书记兼任乡镇长或人大主席。
四、推进乡镇事业站所改革,切实增强为农服务能力
以农民需求为导向,整合现有乡镇事业站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做到既减轻农民负担,又增强为农服务能力。合理区分公益性事业和经营性事业,实行分类管理。公益性的,要强化服务功能,经费主要由财政保障;经营性的,要强化自我发展能力,逐步走向市场。要积极探索公益性职能的有效实现形式。可以保留一定的公益性服务机构或岗位,实行综合设置;也可以将事业站所改制为经营实体或中介服务组织,由乡镇政府通过项目招标、签订合同、政府采购等方式向其购买服务,将财政拨款逐步由“养人”为主向“养事”为主转变。按照建立“三农”社会化服务新体系的要求,凡有利于为农民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形式,都可以进行积极探索。鼓励发展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为“三农”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进一步鼓励农业科研教育单位、涉农企业等发挥人才、技术、资金优势,深入农村为农民提供服务。
改革对乡镇事业站所的考评机制。将服务质量和效益作为主要考核指标,逐步由以上级考核和内部考核为主转变为以农民和服务对象考评为主,财政对事业站所的投入要与其工作业绩挂钩。
五、重新核定乡镇人员编制,落实人员定岗分流政策
两县(市)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由省重新核定,并由省实行总量控制,5年内不得突破,切实做到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总量只减不增。
根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实行竞争上岗,定岗到人,严禁搞暗箱操作。对乡镇在编人员和上岗人员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分流人员必须离岗,不得与在职人员混岗。
为保持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2000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的有关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政策,可继续适用于此次改革试点的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具体的分流安置实施办法,由两县(市)党委、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六、建立控制乡镇机构编制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防止乡镇机构人员反弹的长效机制
乡镇要定期公布行政编制、事业站所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情况,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积极探索建立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互相配合的制约机制,推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和“进人控编通知单”等管理办法,严把乡镇人员进口关,乡镇一律不得超编进人。按照节编有奖的原则,建立机构、编制、财政供给人员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对控制县乡机构、编制、财政供给人员确有成效的县(市),由省编办、省财政厅予以资金奖励。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两县(市)机构编制部门要设立专门举报电话(12310),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共同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举报,并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要把乡镇编制管理工作列为对县级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对部门干预、违规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进人等问题,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七、加强对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
乡镇机构改革事关农村税费改革成败,是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建立农村基层工作新机制的重中之重。两县(市)党委、政府应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做好打攻坚战和持久战的充分准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坚定不移、有序推进,积极稳妥、试点先行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方案和实施步骤。要勇于打破现有框框,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工作机制、领导方式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做到在改革中探索,在实践中总结,在执行中完善。
两县(市)编办要认真履行职责,统揽改革全局,统筹协调改革试点工作,主动为党委、政府部署改革试点当好参谋,及时报告改革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深化改革的建议,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不断提高谋划改革、指导改革、推进改革的能力,建立分工协作、责任明确、绩效考核的工作机制。
省编办将进一步加强与两县(市)的沟通与协调,抓点带面,派员驻点指导改革试点,抓好典型示范,全面掌握全省改革试点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搞好分类指导。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1月25日

最新的可能还没有在网上公布,估计过一些时间会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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