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有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三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4)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执行省政府及省财政、省物价部门批准免缴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5)其他相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参考资料:http://www.jnmz.gov.cn/question/index.asp?pageno=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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