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贸市场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2
徐州市市区的农贸市场设立、变更与终止有明确的规定。设立农贸市场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有符合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的场所和设施,确保设施完备。

2. 配备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确保市场运营有序。

3. 符合所有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设立过程中,经营管理者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向市商务部门备案。只有在手续齐全后,才能进行摊位和店铺出租。

对于政府提供的市场场所,选取经营管理者需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确保市场竞争的透明性。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得无故歇业或终止经营,如有此类情况,需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市商务部门和场内经营者。政府提供场所的市场终止时,经营权将被收回,并重新指定新的管理者。

对于非政府场所的农贸市场终止经营,若无新的管理者,市商务部门会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论证。若区域仍需设立农贸市场,可能通过协议收购或产权置换等方式,选择新的经营管理者。

农贸市场在转让或转租时,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市商务部门备案,以保证市场稳定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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