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种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14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首先,对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如果该机构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下级部门,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例如,对县公安局的决定不满,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县政府或其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复议。


其次,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施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寻求复议。例如,针对公安部门的决定,申请人既可以找当地政府,也可以找上级公安部门。


针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这些机构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满,他们还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将对此进行最终裁决。


此外,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特殊部门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申请应提交给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行政复议法还针对特殊情况做了特别规定: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申请人需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提出复议。如果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满,应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最后,如果对被撤销行政机关在撤销前的行为不满,应向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申请复议。


扩展资料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这种组织的特征是: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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