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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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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2-14
杜泽文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
(2017)沪0110民初1240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0民初1240号

原告:杜泽文,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霍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奕林,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尚综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上海市杨浦区闸殷路XXX号XXX-XXX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XXX号XXX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飞。

原告杜泽文诉被告上海尚综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尚综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杜泽文诉称,被告尚综公司为赚取手续费承诺提供邮票交易指导,作出保本增值承诺,声称只要原告听从被告指示跟进买卖,没有任何风险。但原告听从被告介绍,共计投入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00元购买被告指定的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中国银行”后,发生严重亏损,截至2016年12月9日,仅剩余资金14,432.36元。经原告了解,被告尚综公司并无提供金融咨询、开展金融类业务的资质。综上,原告杜泽文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尚综公司赔偿损失86,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尚综公司实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XXX号,隶属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秦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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