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四章规定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首先,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会按照《档案法》分阶段逐步开放。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及之前的,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都将向社会开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通常在形成后30年内开放,但涉及国家安全等领域的特殊档案,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可延期开放。


档案馆提供的利用服务逐步倾向于以缩微品替代原件,缩微品如带有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章,具有原件同等效力。档案的利用包括阅览、复制和摘录,公民和组织需持有合法证明才能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则需经主管部门介绍及档案馆同意。对于尚未开放的档案,机关、团体等需经档案馆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批。


档案的公布则指通过多种方式首次公开档案内容,如出版物、媒体播放、网络传播、公开场合宣读等。公布国家所有的档案需遵守特定程序,保存在档案馆或单位机构的档案需经同意或授权;集体和个人所有对国家有价值的档案在公布时必须遵循保密规定,不得损害他方利益。对寄存档案的公布,需要征得所有者同意,且使用过程中必须尊重知识产权法律。


扩展资料

《档案法》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的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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