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提交后,应在多少个工作日内得到审计的通知?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在竣工初步验收后,施工单位按要求提交了项目结算报告,建设单位(甲方)和审计也签收了,但甲方和审计迟迟不作为,始终不对结算报告进行审计,导致施工单位一直拿不到尾款。我想问问,自施工单位提交报告之日算起,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期限,要求甲方和审计必须予以回复?如果有,是依据的哪一条法律法规?谢谢

第1个回答  2015-08-18

财政部、原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结算书后28天内进行审核。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追问

如果发包人在28天内未进行审核,也未以任何形式告知承包人,是否可以将送审金额视为最终结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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