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南运河交通管理办法(2011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南运河的交通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船舶航行安全,充分发挥苏南运河在国家水运主通道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苏南运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苏南运河航道是指自镇江市谏壁口起,经常州市、无锡市、苏州市,至吴江市鸭子坝止的苏南运河内按照依法批准的航道等级标准所确定的通航水域。

  在苏南运河航道内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苏南运河航道内从事与河道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河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苏南运河的交通管理工作,苏南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苏南运河的交通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的航道管理、海事管理、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苏南运河航道、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苏南运河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苏南运河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苏南运河航道、航道设施、交通安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破坏。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苏南运河航道、航道设施、交通安全标志的维护和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管理,依法查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保障设施完好,实现运输市场有序、航行安全畅通和航道标准化、美化。第二章 航道管理第五条 苏南运河沿线城镇规划建设涉及苏南运河的,应当与苏南运河航道规划相协调。

  交通部门进行苏南运河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第六条 在苏南运河上设置码头、取水口、排水口,应当符合防洪、通航要求和城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码头应当采用挖入式结构,其具体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禁止占用锚地建设码头。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航道进行装卸作业。第八条 跨河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苏南运河防洪、排涝、输水要求和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不得降低航道通航条件。

  水中设有桥墩的,应当充分考虑水流和船舶漂角的影响。跨河缆线架杆基座的位置自陆域与河口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第九条 穿越航道的水下缆线、管道等过河设施,应当符合航道和水下缆线、管道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其设施顶部埋设深度应当在设计河底标高以下2米(实际河底标高低于设计河底标高的,按实际河底标高计算)。第十条 跨河、过河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由设施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设置标志并予以维护。第十一条 在苏南运河航道水域和坡肩外缘1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航道水域设置渔具、水上贮物场、寄泊站(区),种植水生作物;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污染物,在水域清洗装贮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船和容器;

  (三)擅自挖土、取土;

  (四)移动、涂改、损毁、遮挡助航导航标志和交通安全标志;

  (五)利用航道两岸树木、护岸、栏杆、交通安全标志、助航导航设施带缆、抛锚;

  (六)其他影响、损坏航道、航道设施、交通安全标志的行为。第十二条 苏南运河两侧应当加强绿化、美化建设;在城镇等重点区域,沿岸应当建成绿化带、观光带或林业示范区。

  临河的单位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场地和其他设施,有碍观瞻,影响河道环境美化的,应当采取清除、拆除、修缮、粉刷或者砌筑轻型围墙等相应措施。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三条 船舶、排筏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标志标示的规定。未设置停泊标志的航段和水域,两岸可以各顺靠三档船舶。除交通安全标志另有特殊规定外,任何船舶、排筏不得顶靠停泊。第十四条 船舶、排筏进入苏南运河航道,应当沿本船(筏)右舷一侧航道行驶。船舶对驶相遇,存在碰撞危险的,应当各自向右转向,互以左舷通过。

  船舶在追越它船时,其它任何船舶不得追越上述船舶。第十五条 船舶拖带航行,应当采用单排一列式,其拖带量每千瓦不得大于11吨,被拖带的船舶不得多于12艘。

  机动船拖带的排筏宽度不得超过5米,长度不得超过220米,排筏进入城区航段,应当事先报经辖区港航监督机关批准,在核准的时间内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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