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2020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林业有害生物预防、除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等相关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生危害的病原微生物、动物和植物。
  本条例所称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是指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第三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体系和责任制度,组织动员社会相关方面力量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宣传工作,组织本辖区的村民委员会、林业生产经营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其所属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具体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建立健全防治检疫制度,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具体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邮政、城市园林、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有关工作。
  基层林业工作站和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测报、防治的具体工作,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防治技术、设备等方面扶持林农成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合作组织。
  鼓励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社会防治机构参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开展有偿防治服务。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科学研究,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防治检疫科技水平。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当推广新技术、新药剂,提倡使用生物、仿生物等无公害制剂,保证人畜安全,保护有益生物,防止污染环境。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拟制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对经常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逐步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森林经营者应当选用良种壮苗适地适树造林,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点,配备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测报员,划定测报责任区,实施动态监测。
  防治检疫机构应当组织基层林业工作站和森林、林木经营者对监测点有害生物进行监测调查和综合分析,提出防治方案,按规定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损毁和破坏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点的监测设备;确因建设需要迁移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点的,应当征求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报。第十二条 森林、林木经营者和管护单位负责其经营管护的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防治;山林权属有争议的,在权属确定之前,其林木有害生物防治责任,由争议各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协调确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森林、林木经营者和管护单位发现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林业工作站、防治检疫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四十八小时内组织核实、提出除治方案,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个人及时除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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