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2010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提高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促进国防建设与其它各项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对全体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增强国防观念为重点,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为目的的教育。第三条 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的国防教育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管本条例的施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一个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公民和一切组织。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第六条 国防教育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国防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划、部署、协调和检查,各有关机关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分工协作,按地区、系统、单位组织实施。第七条 国防教育委员会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情况;

  (二)制订并且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国防教育工作规划;

  (三)指导和协调本辖区的国防教育工作,总结和推广国防教育先进经验;

  (四)研究解决本辖区国防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表彰国防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理违反本条例的有关事项。

  国防教育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八条 各有关机关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本职工作,承担国防教育的任务。

  (一)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并且把国防教育列入学校教学计划;

  (二)人民武装和民防部门分别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兵员征集对象和民防专业人员的国防教育,并且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三)宣传、文化各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四)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分别负责普及国防科技知识、战地救护培训、开展军事体育活动等工作;

  (五)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国防教育工作。

  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国防教育。第九条 驻沪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国防教育工作。第三章 内容和方法第十条 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

  国家机关、政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学校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民兵、预备役人员、兵员征集对象,高等院校、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应当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第十一条 普及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防历史和现状、国防义务、军事常识等。

  重点教育除前款所列内容外,适当增加国防理论、国防法制、国防科技、国防经济和军事技能等内容。第十二条 重点教育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国家机关、政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学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通过各类干部学校、培训班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国防教育;

  (二)对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兵员征集对象,通过政治教育、军事训练、组织整顿等方式进行国防教育;

  (三)对高等院校、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通过课堂教学、军训或者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国防教育。第十三条 普及教育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初级中学和小学的学生,通过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教育并且结合有关课程和课外活动进行国防教育;

  (二)对其他公民,结合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拥军优属、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征兵工作、民防建设、庆祝重大节日等活动进行国防教育。第四章 教员、教材、设施和经费第十四条 国防教育的教员应当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聘任: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具有较丰富的国防知识或者一定的军事技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和表达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国防教育工作。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国防教育的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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