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情况增值税进项税需要转出,请就不同行业各举几个例子。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9-30

那些情况增值税进项税需要转出,请就不同行业各举几个例子。

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1)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其进项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的购进的货物、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改变用用途,销项税额不能形成,则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只能做转出处理。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固定资产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当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相关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项目不会再产生销项税额,所以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作转出处理。
(3)将购进货物或劳务用于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必须转出。

税法规定那些情况,抵扣的进项税必须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改变用途,即用于免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已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通俗地可以这样理解,不缴纳增值税的项目其耗用的都不能抵扣:如,职工发福利购入的物品。

企业为厂里的幼儿园购进的桌椅所交的增值税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企业为厂里的幼儿园购进的桌椅,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如果在购入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进行了单独计提,那么在作为幼儿园使用时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厂里的幼儿园使用桌椅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属于增值税的最终消费环节,因此增值税是不能抵扣的,需要进行转出处理。

研发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新、旧增值税法下处理是否不同?

原材料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机器、设备等动产,不含个人消费的小汽车、游艇)~允许抵扣~
如用于设备安装~
借:在建工程-B设备
贷:原材料
用于房屋等不动产(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了)~不能抵扣~如做了进项,就要转出~
借:在建工程-A 房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什么情况下需要转出多交增值税?

不用结转.
预缴了增值税3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000
贷:银行存款/现金 3000
本月认证的5000元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税金"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项税为9000元,进项税为0,上月留抵10000元
期末留底税额为1000元,分次预缴税额为3000元,期末未缴税额(多交为负数)为-3000元.

什么叫做增值税的转出为什么自然灾害不需要转出,,哪些情况增值税会转出呢。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税法规定要转出;
但是,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税法给予政策性护持,所以允许抵扣;
管理不善的损失、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都要转出;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
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
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

药品经销企业药品保质期过期其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药品经销企业药品保质期过期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虽然企业药品保质期过期,但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只是从安全角度考虑,这部分过期药品不再对外出售。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新条例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l.自然灾害损失往往是由于地震、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毁形成的物质损失。因为损失的数额往往较为巨大,如不予以抵扣,纳税人的负担就较重。同时,自然灾害由于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纳税人已经尽到保护货物的(法律上保全)的义务,不应再加以税款缴纳的负担。
2.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在原细则中没有明确,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与纳税人之间就此发生争议,如果将正常损失误判为非正常损失,将带来不必要的行政成本,降低征管的质量。为减少争议,充分考虑保护纳税人的利益,新细则删去了这一规定。
3.从立法的严谨角度来看,应尽量避免自上而下的模糊授权,“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表述,未明确由哪一级税务机关确认具体范围,也未明确具体的含义。从立法的要求看,放大了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风险。从立法的角度讲,细则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条款的解释和限定应当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作出,不宜由各地自行理解并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为细则的制定单位,没有必要在细则中为自己授权对具体条款进行解释,因此所谓“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实无必要。

什么情况下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

1.票不合规不得抵扣。
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霉烂变质的损失。
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单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6.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7.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增值税进项转出的计算

50*1000*17%=8500
120*3000*17%=61200
进项转出合计=8500+61200=69700元

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 (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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